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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“先照后证” 改革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

冀政办函〔2014〕101号
2014-12-05

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“先照后证” 改革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

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

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“先照后证”

改革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
冀政办函〔2014〕101号

2014年12月5日
各设区市人民政府,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门:

为认真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4〕50号)和《河北省政府关于落实“先照后证”改革决定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冀政〔2014〕88号),确保国务院第二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82项审批事项在我省顺利实施,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认真做好涉及第二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注册登记和审批许可工作

(一)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工商登记程序,对涉及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,一律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,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证件;规范经营范围的核准登记,在“经营范围”栏后标注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”;提醒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依法到相关许可部门办理许可手续,开展相关经营活动;完善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,调整系统中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,及时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登记、备案信息。

(二)各级审批部门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,要及时了解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市场主体登记、备案信息,监督、指导市场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办理相关后置审批手续,从源头上减少未经审批从事经营的行为。要科学、合理界定审批条件,制定审批操作规范,并向社会公开。要明确审批时限,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审批证件。

二、加强后置审批事项的市场监管

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“先照后证”改革决定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冀政〔2014〕88号)确定的“谁审批、谁监管”和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厘清部门职责,完善监管措施,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建立健全行政审批、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,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的市场监管工作,确保第二批“先照后证”改革顺利实施。

附件:河北省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监管清单

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“先照后证” 改革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

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

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二批“先照后证”

改革决定有关工作的通知
冀政办函〔2014〕101号

2014年12月5日
各设区市人民政府,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省政府各部门:

为认真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》(国发〔2014〕50号)和《河北省政府关于落实“先照后证”改革决定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冀政〔2014〕88号),确保国务院第二批调整或明确为后置审批的82项审批事项在我省顺利实施,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:

一、认真做好涉及第二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的注册登记和审批许可工作

(一)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规范工商登记程序,对涉及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,一律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,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证件;规范经营范围的核准登记,在“经营范围”栏后标注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”;提醒申请人在取得营业执照后依法到相关许可部门办理许可手续,开展相关经营活动;完善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,调整系统中的前置审批事项目录,及时向社会公示市场主体登记、备案信息。

(二)各级审批部门对改为后置审批的事项,要及时了解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市场主体登记、备案信息,监督、指导市场主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办理相关后置审批手续,从源头上减少未经审批从事经营的行为。要科学、合理界定审批条件,制定审批操作规范,并向社会公开。要明确审批时限,对符合条件的及时核发审批证件。

二、加强后置审批事项的市场监管

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《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“先照后证”改革决定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》(冀政〔2014〕88号)确定的“谁审批、谁监管”和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厘清部门职责,完善监管措施,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,建立健全行政审批、行业主管与后续监管相一致的市场监管责任机制,进一步做好市场主体的市场监管工作,确保第二批“先照后证”改革顺利实施。

附件:河北省82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事项监管清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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